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是指国家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并给予缴费补贴的行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调整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公安、审计、信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工作流程,依法履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组成部分,专项用于对享受补贴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进行补贴。
第八条 城市批次用地项目所需补贴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列入土地征收成本,单独列支。
用地主体明确的单独选址项目所需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列入工程概算,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落实。
第九条 补贴资金总额=享受补贴人员总数×补贴标准。
享受补贴人员总数=当次征地时该村(组)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总数×(当次征收的该村(组)集体土地面积÷当次征地前该村(组)集体土地面积)。
各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区片综合地价、保障对象区位分布、财政收入等因素,科学确定补贴标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
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经办工作,为每名享受补贴人员单独建立个人管理账户,用于补贴资金的记账及业务管理。
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向经办机构划拨资金。
第十二条 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补贴资金收支管理应当和本办法施行前建立的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严格区分,分别单独建账,独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