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法律圈内很多同行都在关注,一些律所纷纷举办了黑社会犯罪辩护的研讨会,一些省份也纷纷行动,战果累累。
然而,在我看来,这个专项斗争突出打击的不是黑社会,而是保护伞,而且侧重于基层的保护伞,尤其是农村地带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理由分析
(一)从近一两年来官方对打击黑恶势力的表述来看。
1,2017年1月,最高检要求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坚决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刑事犯罪,突出打击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
2,2017年6月,时任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的郭声琨发表讲话,称要“集中打击整治农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3,2018年1月11日,习近平主席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深化标本兼治,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标本兼治,既要夯实治本的基础,又要敢于用治标的利器。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减存量、重点遏增量。“老虎”要露头就打,“苍蝇”乱飞也要拍。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要加强反腐败综合执法国际协作,强化对腐败犯罪分子的震慑。要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要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切断利益输送链条,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有效管用的体制机制。”
我们可以看到:习主席是把反腐败和打黑放在一段里面讲,而且先讲反腐败、重点讲反腐败。同时提到要推动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4,2018年1月13日,第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结束,在公报中提到,要“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要“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要“把惩治基层腐败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涉黑‘保护伞’”,把全面从严治党覆盖到“最后一公里”。
5,1月24日,新华社称: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该通知有如下内容:
(1)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2)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3)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
(4)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5)对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
(6)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7)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
6,2018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里面提到:
(1)依法加大惩处“保护伞”的力度,对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应当从重惩处。
(2)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
从有关部门部分对打击保护伞、黑社会的措辞的严厉性、表述及其所处的位置、花费的笔墨多少,我们可以看到打击的重点是保护伞,而且将该打击视为是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将这项斗争的意义上升为“基层政权巩固”。
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而很多基层的党政权就掌握在保护伞的手里。如果只是跟保护伞无关的纯粹黑社会,又这么会影响到基层政权是否巩固的问题呢?
老虎离普通群众很远,苍蝇离普通群众很近。从群众的切身感受来讲,发生在基层的、身边的腐败影响更深更大。如果保护伞及其护佑的黑社会得不到惩治,民心早晚会失去,中央的方针政策也难以在基层落地执行,因此已经危及到基层政权是否巩固、危及到执政基础是否牢固。
可见,中央早已把处置黑恶势力同基层反腐、基层治理捆绑在一起看待并处理。
(二)国家对2006年的打黑跟2018年的扫黑重视程度及战略意义不一样。
2006年展开的打黑只是是中央政法委牵头的,而2018的扫黑是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印发的,这说明着党中央对打黑的重视程度,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
因为从2006年打黑至今,黑社会性质组织总是陆续不断涌现,打掉一个,又冒一个,大有“野草吹不尽、春风吹又生”之势。同时刘汉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均向世人展现了该组织蓬勃发展的核动力------“保护伞”。因此中央也明白了:如果只打黑不扫除保护伞,那么黑迟早会复燃重来。更要命的是:保护伞和黑社会的勾结让党和中央在基层的民心丧失、让中央的惠民政策成为一纸空文、让中央的决策无法落地、让皇权无法下乡,久而久之,党和中央将失去执政基础------民心,基层治理出现空心化。这才是痛点。中西部尤其是不少农村,真正的话语权掌握在少数“村霸”和“恶绅”手里,而不是党的手里。
因此中央如果要落实具体的国家战略,就得先“扫黑除恶”。2004年国务院“振兴东北”战略的失败就是一个铁证。
因此,中央才将该斗争上升到整个国家核心战略的层面,明文提出:特别是要查清黑社会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
(二)从字面意义来分析2006年的“打黑”跟2018年的“扫黑”。
打黑是单点打击,就黑打黑。扫黑是不仅要打黑,更要扫除源源不断支撑“黑”生存和发展的保护伞。一个是治标,另一个是治本。
把近年来的“最关心困难群众”、“振兴乡村战略”、“精准扶贫”等惠民惠乡战略和“扫黑除恶”战略联系起来看,就会发现,在十九大上,党中央将农村扶贫脱贫列为国家的头等大事。那么进行“扫黑除恶”和重建健康的基层党政权,也就会成为我国未来五年的重中之重。
二、这个扫黑有利的一面------更加注重严格依法办案,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
重庆的“唱红打黑”并没有过去多久,依然历历在目。然而由于没有遵循法治原则,导致出现了大批冤假错案,影响比较恶劣。因此,这次扫黑吸取了教训,明确提出要严格依法办案。
2018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三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把每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2018年1月24日,新华社称: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在这样的指导思想的引导下,相信司法机关会严格依法办案,不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三、万一涉案应该如何应对?
形势已经明了,重点已经显现。那么涉案人员该如何面对、如何自救?
找关系吗?在该斗争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大形势下,有哪位领导敢自冒风险,去搭救一个落水的人呢?找关系的结果一般是:钱被骗了大把,人照样没捞出去,自己还不敢吭声。
专业的问题还需要专业的人来解决。在中央强调要求依法办案的大背景下,找专业的刑辩律师无疑是明智之举。因为即使涉嫌犯罪,也不一定最后都会定罪判刑。因为案件中可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法律上行为无法被认定为犯罪;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以犯罪论处等无罪情形。
四、保护伞可能涉嫌的相关罪名
保护伞之所以能够提供保护,是因为提供保护伞的主体一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打雷除恶的斗争中,其涉及的罪名相当一部分属于职务犯罪。具体涉嫌的主要罪名有以下几种:
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刑法》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9.隐瞒境外存款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0.与涉黑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如果保护伞参与了涉案人员涉嫌的具体犯罪的预谋、策划甚至实施,或者有具体的帮助行为,那么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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