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中央指示和时间安排是怎样的?
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11月8日批示要求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并先后6次作出重要批示。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从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何在?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指导思想要求做到哪“两个结合”?
扫黑除恶要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二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三要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四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五要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步骤是怎样的?
2018年:治标。部署开展并深入推进,迅速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形成人人喊打的深厚氛围。
2019年:治根。对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滋生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6.“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7.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哪些特征?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8.恶势力具有哪些特征?
(1)成员一般三人以上,有相对固定的纠集者;
(2)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七类行为,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等十一类行为;
(3)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和公开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客观上对该违法犯罪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确立强势地位能发挥积极作用。
9.黑恶势力“保护伞”是指什么?
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西安市创新人才研究院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