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知识

 五十二、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答: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五十三、扫黑除恶的十项重点工作是什么?

  (一)全面开展摸排深挖;(二)组织实施精准打击;(三)坚决依法严厉惩处;(四)着力源头防范整治;(五)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六)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七)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八)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九)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五十四、为了排除办案干扰,政法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上提一级、异地用警、异地羁押、异地起诉、异地审判等措施。

  五十五、中央下发哪些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主要文件?

  答:(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

  (2)《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意见》。

  五十六、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制订的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系列证据指引包含哪四个文件?

  答:(1)《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基本证据标准指引》;

  (2)《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办理“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4)《办理“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基本证据标准指引(试行)》。

  五十七、江西公安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制订了哪个文件?

  答:2018年4月28日,制订下发了《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协作配合暂行办法》。

  五十八、扫黑除恶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是什么?

  答: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行业监管责任人。

  五十九、扫黑除恶如何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答: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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