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由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袁彩君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雅安市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刘孝勇检察长担任公诉人出庭公诉的黄锐等15名被告人涉毒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
一、案情回放
2017年以来,被告人黄锐以提供生活开支和免费吸食毒品为手段,先后纠集了被告人黄建章、熊凯、彭富彬、王林等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实施毒品犯罪和从事高利放贷,获取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黄锐为首,被告人黄建章、熊凯、彭富彬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吴逢溪、王林、周波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从2017年11月至案发,该犯罪集团在被告人黄锐组织、策划、指挥下,大肆从成都、眉山等地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在荥经县贩卖、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黄锐等人还将部分违法所得20余万元向社会非法发放“高利贷”,并以索取毒资、“高利贷”等债务为由,先后对多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锐、熊凯、彭富彬、黄建章、吴逢溪、周波、王林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黄锐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其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熊凯、彭富彬、黄建章系该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对其应当按照参与的罪行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逢溪、周波、王林系该集团的一般成员,对其应当按照参与的罪行予以处罚。
被告人黄锐、熊凯、彭富彬、黄建章、曾福全、曾雪松、周波、田李波、吴逢溪、张丽丽、吴飞、毛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或者制造毒品,被告人黄锐、熊凯、彭富彬、黄建章、曾福全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曾雪松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周波、田李波、吴飞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吴逢溪、张丽丽、毛波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黄锐、彭富彬、陈丽琴、熊凯、吴逢溪、曾雪松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容留吸食,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黄锐、熊凯、彭富彬、黄建章、王林、吴飞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黄锐多次纠集被告人彭富彬、黄建章、熊凯等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黄锐、熊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人黄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对被告人黄锐限制减刑。
3、被告人彭富彬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被告人黄建章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被告人熊凯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6、被告人曾福全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7、被告人曾雪松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罚金二万元。
8、被告人周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
9、被告人付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10、被告人田李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11、被告人吴逢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12、被告人张丽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13、被告人王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4、被告人吴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15、被告人毛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16、被告人陈丽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17、追缴被告人黄锐、彭富彬、黄建章、熊凯、吴逢溪、王林、周波违法所得40万元(包含扣押的现金40311元);扣押的手机、枪支、毒品、砍刀、电子称等物品予以没收。
四、该案审理特点
1、该案系雅安中院审理的首例涉毒涉恶犯罪集团案件;
2、体现了司法改革后,院长、庭长办案成为常态;
3、该次审理是雅安市法检“两长”首次同庭履职。
五、法官解读
1、雅安的毒品犯罪形势怎样?
雅安东靠成都、西连甘孜、南界凉山、北接阿坝,地处“川西咽喉”,受独特地理位置的影响,毒品运输过境、流动性毒品犯罪情况严重;同时,受周边城市毒情的辐射和新型合成毒品的蔓延等因素的影响,就地制毒、就地贩卖等毒情日益突出。整体而言,雅安辖区近年来毒品犯罪呈高发易发状态,毒情形势较为严重。近2年,雅安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400余件近600人。
2、法庭是如何考虑本案的量刑?
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例涉毒涉恶犯罪集团案件。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被告人黄锐组织、策划、指挥下,大肆在荥经贩卖毒品、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涉毒人员众多。为获取更多利益,该集团从事高利放贷。在索取毒资、“高利贷”等过程中,黄锐等人先后多次对多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暴力犯罪以及威胁、静坐、恐吓、踢门、跟随等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该案涉及到恶势力犯罪集团和毒品犯罪两个从严惩处的量刑因素。
3、雅安法院对毒品犯罪有哪些从严打击的措施?
始终坚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的原则,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一是突出打击重点。重点打击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团伙的主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对罪行严重,依法应当适用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对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
二是严惩毒品源头性犯罪。对提供制毒原料、制造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等源头性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三是加大对末端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对零包贩卖、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坚决遏制毒情蔓延。
四是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对毒品犯罪分子的毒资、毒赃、违法所得等依法予以追缴和没收,同时,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摧毁其经济基础,崭断其利益链条,剥夺其再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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